“成語”中包含的的部分文字替換成同音不同字,是否可以申請注冊商標?
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在商標注冊申請中如果成語不規范使用,對我國語言文化傳承和發展具有不良影響,屬于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雖然部分觀點認為成語部分文字替換成同音不同字,并且與原先成語呼叫相同或相近,更加便于消費者識別記憶可以獲準注冊。但目前商標審查機關及法院的主流意見為該類商標對我國語言文化傳承和發展具有不良影響,屬于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
根據商標局官網近期公開的信息顯示像“小蹄大作”“心滿意竹 ”等商標均已被駁回,具體如下:
案例(一)
申請人北京福蹄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申請注冊“功福咖小蹄大作”商標,被商標局駁回,經過駁回復審后依舊予以駁回。申請人不服決定并向北京知產法院起訴。北京知產法院認為本案涉及注冊商標對我國漢語言文化中“成語的不規范使用”是否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情形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問題。
本案訴爭商標系第號“功福咖小蹄大作”商標,由原告北京福蹄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申請注冊在第40類“食物熏制、動物屠宰”等服務上。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被訴決定中認定,訴爭商標中的“小蹄大作”為成語的不規范寫法,用作商標易對中小學生正確認知和使用成語產生不良影響,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對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原告北京福蹄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被訴決定起訴至北京知產法院,并訴稱:
一、訴爭商標雖包含“小蹄大作”,但商標整體為“功福咖小蹄大作”,并未突出“小蹄大作”四個字,整體為七個字,并非四字成語。
二、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項目所面對的相關公眾一般不包含中小學生,與中小學生學習和生活并無關聯,不會影響中小學生對成語的正確認識和使用。
三、訴爭商標為原告獨創,經過使用已經獲得了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實踐中產生了積極的社會影響。據此,請求法院撤銷被訴決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為純文字商標,由漢字“功福咖小蹄大作”構成。根據原告所提交的證據顯示,其在店面標志中顯著突出“小蹄大作”四個字,易使社會公眾將訴爭商標與成語“小題大做”產生聯系。商標標志是一種商業符號,也是一種文化符號,尤其是由漢字構成或者以漢字作為主要識別部分的標志,除應具有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功能外,亦應具有促進我國文化建設發展的作用。訴爭商標屬于不規范使用我國成語的標志,此種對成語不規范使用的商標標志若作為商標進行注冊和使用,將對我國語言文字的正確理解和認識起到消極作用,對我國教育文化事業產生負面影響,不利于我國語言歷史文化的傳承及國家文化建設的發展,具有不良影響。因此,訴爭商標構成“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應予以核準注冊。
對于由成語替換部分同音字后形成的商標,部分觀點認為可以獲準注冊,且由于與成語呼叫相同或相近,更加便于消費者識別記憶。但目前商標審查機關及法院的主流意見為該類商標對我國語言文化傳承和發展具有不良影響,屬于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
目前,本案已審結,原告尚未明確表示是否提起上訴。
案例(二)
申請人成都蜀鑫泉貿易有限公司申請注冊“心滿意竹 ”商標,被商標局駁回。申請人不服駁回決定并商評委申請復審。
一、當事人主張
申請人的復審理由,申請商標易于區分,且有英文加以說明,與成語“心滿意足”區別較大,不易誤導公眾對成語使用的認知,未造成不良影響。
申請商標經宣傳使用已在國內外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商標局已初步審定有該商標其他類別的商品,故申請人認為申請商標在第27類商品上應當予以核準注冊。
二、商評委審理與決定
商評委經審理查明:申請商標由申請人于2014年7月9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24類“浴巾、紡織品毛巾、紡織品洗臉巾、搓澡巾、紡織織物、被子、床單(紡織品)、紡織纖維織物、毛巾被、紡織品手帕”商品上。商標局以申請商標“心滿意竹”是對成語“心滿意足”的不規范使用,容易誤導中小學生對語言文字的認知,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為由駁回其注冊申請。2023年4月29日,申請人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依法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
商評委經審理認為,申請商標“心滿意竹 ”中的“心滿意竹”由成語“心滿意足”變化而成,將其中“足”易為“竹”,在成語構成、讀音等方面均相近,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的“浴巾”等常用商品上“成語”中包含的的部分文字替換成同音不同字,是否可以申請注冊商標?,易使公眾尤其是青少年對規范成語的認知產生誤導,擾亂了規范成語的使用秩序,從而判定具有不良社會影響,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定。
典型意義
本案的焦點問題為申請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具有不良社會影響。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在本案中申請商標由 “心滿意竹 ”構成,其中“心滿意竹”在文字構成上與規范成語“心滿意足”在文字構成、讀音等方面均相近,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誤導公眾對規范成語的認知,擾亂規范成語的使用秩序,易造成不良影響。申請人稱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與本案不同,本委不予采納。
綜上,在商標評審過程中,對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有害道德風尚”和“不良影響”的界定,不可僅就不文明用語或不良政治影響進行判定,還要綜合文化、經濟、價值觀等多層面影響加以考量,在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同時兼顧良好社會風氣的維護和文化的規范與傳承,故應從嚴審理。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自其它媒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