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全省代理記賬行業管理的通知
豫財會[2023]26號 2023-12-30
各省轄市財政局,濟源示范區財政金融局、航空港區財政審計局,各縣(市)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政照分離”改革要求,進一步規范全省代理記賬行業管理,激發行業發展活力潛力,結合全面推進省管縣財政體制改革新情況,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8號)、《財政部辦公廳關于深化代理記賬行業“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財辦會〔2023〕20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審批管理
(一)明確審批主體。結合我省實際,全省代理記賬業務按屬地原則由企業注冊地的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審批,包括濟源示范區財政金融局、航空港區財政審計局。
(二)調整審批方式。在全省范圍內(不含自由貿易試驗區,下同)對代理記賬資格實行告知承諾方式進行行政審批,對申請人自愿作出承諾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受理申請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在自由貿易試驗區范圍內直接取消代理記賬行政審批,注冊在自由貿易試驗區的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后即可接受其他單位委托,按照有關規定開展代理記賬業務;原已按規定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企業,其證書依然有效。
二、加強日常監管
(一)明晰監管職責。在全省范圍內,按照“誰審批、誰監管”原則,由承擔審批職責的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依法監管持證經營企業、查處無證經營行為;在自由貿易試驗區范圍內,按照“誰主管、誰監管”原則,由原承擔審批職責的縣(市、區)財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或者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地方,按照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確定監管職責、健全審管銜接機制。原省市財政部門已審批的代理記賬機構,由所在地縣(市、區)財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統一履行監管。省、市財政部門要落實放管結合、放管并重要求,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做到放權不放責、監管不缺位。堅持政府主導、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壓實企業主體責任,支持行業協會提高自律管理水平,健全多元共治、互為支撐的協同監管格局。
(二)加大監管力度。各級財政部門要通過全覆蓋核查、“雙隨機、一公開”日常檢查、重點專項檢查等方式,加強對代理記賬機構的監督和管理。縣(市、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企業承諾內容的核查,在作出行政許可后兩個月內要對企業承諾內容進行全覆蓋核查;核查中發現企業虛假承諾或承諾嚴重不實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諾的,應當依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六條有關規定撤銷審批并給予處罰。同時縣(市、區)財政部門要加大執業質量檢查力度,對本地較大規模代理記賬機構每年應組織開展一次專項檢查,對一般規模代理記賬機構每年應按照不少于10%的抽查比例組織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檢查中發現代理記賬機構及從業人員違反會計有關規定,造成委托人會計核算混亂、損害國家和委托人利益的行為,依法嚴肅處理。
(三)夯實管理基礎。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推動部門間監管信息互聯互通和行業動態實時監管,及時摸清本地區代理記賬機構有關情況,全面納入日常監管范圍。建立誠信管理體系,加強代理記賬機構信用監管,加大信息公示力度,對嚴重失信行為記入違法失信記錄,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增強監管威懾力。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督促代理記賬機構按照《代理記賬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其報送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專職從業人員變動情況等,及時做好網上年度備案工作,并對代理記賬機構備案信息真實性、規范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強化工作保障
(一)完善工作機制。各級財政部門要提高站位,充分認識實施“放管服”改革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狠抓工作落實,確保既放得開又管得住,扎實推進代理記賬行業管理,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為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和堅強保障。
(二)提升服務質量。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政策學習和業務宣傳,不斷提升服務能力水平,加大培訓力度,強化督促指導,推動代理記賬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堅持問題導向,強化跟蹤問效,及時總結監管中遇到的問題,研究制定改進措施,調整優化審批業務流程、工作規則和服務指南,確保各項措施全面落實,充分釋放改革紅利。
(三)形成推進合力。各級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推進監督管理職責由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后監管轉變,建立以信用監管為核心、以日常核查為基礎、以行政執法為手段的新型監管模式;按照系統集成、協調高效要求,推動建立與相關部門協調監管機制,切實提升監管質量和效率,形成聚合效應。
凡以前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
1.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告知承諾書(參考)
2.財政局關于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有關事項的告知
河南省財政廳
2023年12月30日
附件1
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
告知承諾書(參考)
本單位是從事代理記賬的中介機構,已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現就申請代理記賬資格行政審批事項,鄭重作出以下承諾:
一、已知曉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二、保證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合法、有效,電子版附件與原件一致,并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三、已對照法定條件和《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8號)要求進行了自查,能夠滿足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法定條件、標準和要求:
1. (業務負責人姓名)在本機構專職從事代理記賬業務,且為該機構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條件(符合條件的,請在對應方框內打√號):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三年□。
2. 、、(所有專職人員姓名,可換行)在本機構專職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具備條件(符合條件的,請在對應方框內打√號):具有會計類專業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會計業務□。
3.上述人員均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不得從事會計工作的違法情形。
四、自覺接受財政部門依法開展的后續核查和監管。
五、上述陳述是申請人真實意思表達。若違反承諾和作出不實承諾的,愿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本中介機構知悉并同意:如出現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許可,或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執業許可后經財政部門核查發現承諾內容與實際情況存在不符的情形,愿意接受相關法律法規的處理,直至被撤銷執業許可,并主動交回證書。
承諾人(機構負責人)簽字:
承諾中介機構(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財政局關于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有關事項的告知
本機關是代理記賬機構的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現將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審批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六條;
2.《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8號)第二條、第三條。
二、申請條件
1.為依法設立的企業;
2.專職從業人員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三年,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4.企業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三、申請材料
根據審批依據和法定條件,本行政審批事項獲得批準,中介機構應當一次性提交下列材料:
1.代理記賬資格申請表;
2.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告知承諾書;
3.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四、告知承諾辦理程序
1.中介機構通過“全國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系統”向縣(市、區)財政局提交簽章后的《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告知承諾書》、代理記賬資格申請表及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2.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豫財會[]26號 河南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全省代理記賬行業管理的通知,由縣(市、區)財政局當場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并發放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同時對中介機構提交的告知承諾書進行5個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3.縣(市、區)財政局在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后2個月內,按照《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8號)相關規定,對中介機構的承諾內容進行核查。
五、告知承諾的證后核查事項
縣(市、區)財政局在開展核查時,中介機構應當一次性向財政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1.業務負責人的認定材料: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證書或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三年的認定材料(包括原單位出具的工作履歷或者勞動合同、原單位的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等);
2.專職從業人員的認定材料: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記錄、社會保險費的繳費記錄(退休人員應出示退休證及其他相關認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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