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養豬場污水直排農田標準?養豬場產生的污水應堅持農牧結合的原則,經處理后盡可能全部還田,實現污水的資源化利用;污水在作為灌溉水排入農田之前,必須采取有效的凈化措施,以滿足《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和《漁業用水水質衛生標準》的要求。養豬場與農田之間應建立有效的污水運輸網絡,將處理后的污水通過車輛或管道運輸至農田,嚴格控制污水運輸沿途跑、冒、滴、漏現象;需要設置田間儲水池,解決農田非施肥期的排污口問題。田間儲水池的容積不得小于當地農林作物施肥最大間隔期內養豬場的排水總量。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生化需氧量(BOD5mg/L):水耕80,旱作150,蔬菜80;化學需氧量(CODmg/L):水養殖200,旱作300,蔬菜150;懸浮固體(mg/L):水培150,旱作200,蔬菜100;凱氏定氮法(毫克/升):水農業為12,干農業為30,蔬菜為30;總磷(以P計):水農業5,旱作10,蔬菜10;PH:水培5.5~8.5,旱作5.5~8.5,蔬菜5.5~8.5;糞便大腸桿菌數(每升):水養殖10000,旱作10000,蔬菜10000;蛔蟲(每升一個):水培2個,旱作2個,蔬菜2個。
漁業水質衛生標準:色、香、味:標準值:魚、蝦、貝、藻不得有異味、異味;漂浮物:標準值:水面無明顯油膜或浮沫;懸浮物:標準值:人工增加量不得超過10mg/L,懸浮物沉底后不得對魚、蝦、貝類產生有害影響;PH:標準值:淡水6.5~8.5,海水7~8.5;溶解氧:標準值:必須連續24小時內有16小時以上大于5mg/L,其他時間不小于3mg/L,鮭科魚類棲息水域封凍期任何時間不小于3mg/L;生化需氧量(BOD5):標準值:不超過5mg/L,冷凍期間不超過3mg/L;大腸桿菌總數:標準值:不超過5000個/L(貝類養殖水質不超過500個/L)。
養豬場污水處理應經濟、實用、簡單。下面是山東省近年來發展起來的一種適合中小型養豬場的污水處理方法:在每個豬舍設置一級沉淀池,上清液流入主管道,在主管道和二級沉淀池之間設置格柵,讓上清液流入二級沉淀池。二沉池沉淀的污水進入曝氣池,經過充分曝氣和好氧微生物處理后進入三沉池。沉淀后,上清液進入砂濾器,達標后排放。污水管道和一、二沉池要密封,相當于厭氧發酵過程,可以降低污水中的有機物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