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等八部法律的決定》。
其中,《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第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
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本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修改的條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述修改的核心內容在于“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而代理機構如果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將要代理的商標注冊屬于“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就不得接受委托。
對比前幾天的新聞通稿,以及司法部部長傅政華在4月20日作的說明,我們發現,《草案》原本準備在第四條第一款中增加“不以使用為目的的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的規定,但在最終修改決定中卻又增加了“惡意”兩個字。
增加“惡意”兩個字顯然經過了常委們的深思熟慮。一味強求商標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就明確的知道自己今后會不會使用這個商標,這是不現實的,也會打破商標界一些延續多年的規則。例如,知名商標持有人在保護自己的商標不被“蹭熱點”時,就經常會申請眾多與主商標含義相近或字形相近的“防御性商標”,而這一類申請顯然就屬于“不以使用為目的”。
增加“惡意”兩個字,一方面能避免打擊“非正常”申請的面過于寬泛,減少錯誤駁回;另一方面也能盡量維持當前商標注冊、交易市場的穩定。
之前,我們一般把“搶注”、“傍名牌”等行為認定為“惡意”申請。但在這次商標法修改之后,有一種行為,商標代理機構千萬不能再做了,那就是宣傳或接受以“商標投資”為目的的申請。
什么是商標投資?簡而言之就是,通過大量申請、囤積注冊商標,待商標正式公告注冊之后,向市場高價出售的行為。
某商標代理機構網站
“小投資!大回報!低風險!”
這種宣傳口號今后可能將變成“小投資!0回報!高風險!”。
其實在去年10月份,商標局就已經開始發力,遏制商標投資行為。2018年10月31日,商標局官方發布了一則《商標局向非正常商標申請行為說“不”》的工作動態,其中將“非正常商標申請”定義為“利用我國通過注冊取得商標權的商標制度,將商標作為牟利手段,大量申請注冊商標”,并認為非正常商標申請“嚴重妨礙了市場主體的正常經營活動,損害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不利于經濟健康發展”,應予以“從嚴審查、堅決遏制和打擊”。
可見,我們所說的“商標投資”行為,就是新商標法所禁止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商標代理機構宣傳“商標投資”,或者接受“商標投資者”的注冊申請,都將面臨法律風險。
新修訂的《商標法》第六十八條規定:
商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些將被處罰的行為顯然包括了前面第四條所規定的的“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
《商標代理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商標代理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為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罰款:……(四)從事其他非法活動的。
第十四條規定:
商標代理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為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四)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新條文的生效時間是11月1日,在此之前,代理機構們還有半年的時間可以自行整改,但新條文一旦生效,以國家知識產權局這段時間的執法風格來看(千萬別忘了,商標局已經整合進國家知識產權局了),一定是以最嚴厲的手段進行打擊,該駁回的駁回,該處罰的處罰。
前不久,國家知識產權局連發18份懲戒決定書的新聞震動了知識產權界,為了整治亂象橫生的專利代理市場,國家知識產權局吊銷了一家專利代理機構的注冊證以及多名專利代理師的資格證,責令某業界知名的代理機構停止承接新業務12個月,就連某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培訓名師也遭到了警告。
對親兒子尚且如此,對剛剛接手的繼子又會如何呢?
在2019年4月28日上午召開的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國家知識產權局副局長趙剛表示,商標惡意注冊一般分成兩類:
一類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傍名牌”性質的,把別人已經出名的商標,在不相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注冊,或者把國際上一些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拿來在國內注冊。另一類是自己注冊很多商標,但并不是為了自己的使用,而是把商標用來叫賣、轉讓給別人,謀取利益,這就是我們所說的囤積注冊商標。
幫幫創業網小編建議:對于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注冊申請,商標局在審查階段可以直接予以駁回。即便后面注冊了以后,也可以通過無效的程序予以解決。對惡意注冊的申請人,除了他的商標被駁回、被無效之外,還可以給予警告和罰款等行政處罰。
在國家不斷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打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當下,商標代理機構有必要盡快調整經營模式和經營手段,共同維護知識產權行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