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 編輯: 張智勇—趙紅霞辯護律師(重慶市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師張智勇釋義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量刑標準 一. 概念: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是指違反商標管理法規,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量刑標準 二. 刑法條文 1.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處罰金。 2. 司法解釋(2004 年):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處罰金。 《商標法》》 第四十條第三款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構成犯罪的, 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通知》 人民法院審理知識產權案件, 要嚴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等法 律、 法規以及我國參加或者締結的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條約, 充分、 平等、 及時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嚴厲制裁各類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 對民事侵權行為, 除依法責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 消除影響、 賠禮道歉、 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外, 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對行為人給予必要的沒收非法所得、 罰款或者拘留等制裁。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量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