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最新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年底,我國商標累計注冊申請量超過1300萬件;累計商標注冊量為件,有效注冊商標為件。但在商標實務工作中,我們發現,有大量的注冊商標是閑置的。所謂閑置商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原始取得或繼受取得途徑獲得商標專用權后,從未使用或曾經使用,但現在連續三年及三年以上停止使用的注冊商標及新注冊商標在被使用之前也屬于閑置商標。閑置商標并未發揮知識產權經濟的實用價值,凸顯出的是虛假的數量繁榮。它不僅嚴重影響管理機關的商標公共服務水平,同時浪費了大量公共知識資源。
一、眾多閑置商標出現的原因
(一)商標審查周期長
面對商標注冊申請量快速增長的趨勢,商標局疲于應付。譬如商標審查周期長,有很多商標待完成注冊,權利主體早已滅失,權利又無法移轉,注冊商標成閑置之物。(二)政府政策誤導有些政府部門為貫徹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激發市場主體創立品牌,出臺了各種優惠政策或者引入資金補貼措施,創造政績,市場主體為了套取補貼,大量申請注冊商標,而后閑置不用。
(三)市場投機行為
市場投機者大量搶注、圈占一些便于為人們喜聞樂見的字詞、圖畫、音律等公共文化資源,用較低的成本取得權利后,包裝炒作,而后閑置并待價而沽,但真正能轉化為經濟利益的并不多。這種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一款“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屬于典型的權利濫用。
(四)權利主體對注冊商標的廢棄
企業及經營者對商標的價值觀念認知出現偏差,盲目申請商標,追求商標數量。商標代理機構為了利益,片面夸大商標的作用,鼓動企業全面注冊商標。事實上,附著在商標下的商品品質才是商標真正的價值所在。而企業及經營者似乎忘本逐末,一味地更換商標,取得市場視覺的新奇,卻不保持對商標的執著專一。這種情況尤見于中小企業,大量的商標也因此閑置。
(五)商標法的規制不嚴密
現行商標法對已注冊商標是否使用沒有設置類似于年檢或者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使累積的閑置商標無法新陳代謝。
二、閑置商標的撤銷
閑置商標的存在, 更大程度上直接影響了后申請人對與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其指定保護的相同或者類似的行業取得注冊。依《商標法》第四十九條二款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我們要運用這一法律規則,對閑置商標資源進行合理化再分配、使資源充分發揮效用。實務操作中,可在以下三種程序的適當時間節點提出:
(一)在商標申請注冊程序中提出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經銷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依法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為了確保申請商標順利取得注冊,務必先查詢在先權利,對影響注冊的閑置商標,提出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申請。
(二)商標異議程序中,在申請人異議
答辯過程提出商標異議程序的設置,旨在加強社會公眾對商標審查工作的監督,減少審查工作的失誤,強化商標意識,給予注冊在先的商標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一次保護自身權益的機會,杜絕權利沖突后患的發生。但往往有些商標投機者,利用這一程序,對初步審定公告的申請商標惡意異議,利用程序規則,延緩申請人商標取得注冊,借以抬高其閑置商標的價碼。申請人在答辯過程中,應當對異議人主張的權利商標提出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