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號是什么可能你們都知道了,商號也能注冊成商標?這個可能你們不知道了。
商號,即企業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經營特點、組織形式四個部分依次組成,其中字號是核心。企業名稱的作用,是彰顯企業的獨特性,以使企業與其他企業相區分。
而商標,是產品或服務的標記,主要是用來區別商品或服務的。
商標與商號往往同時出現在同一商品或商品包裝上,共同起著識別與推廣的作用。
因此企業可以把已注冊的知名度高的商標,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變成自己的商號,而對于符合商標法規定條件的商號,經商標局核準也可以作為注冊商標。
舉例
前者有
“太平鳥”、“紅豆”、“聯想”
后者有
“全聚德”、“瑞蚨祥”、“同仁堂”
近年來企業名稱和注冊商標的沖突爭議不斷,從韓國“好麗友”與江蘇“好麗友”的十年紛爭,到湖北“周黑鴨”與“漢味周黑鴨”的孰是孰非,再到山東“德衡”律師事務所與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的商號之爭……
我國法律對企業名稱和商標實行分別立法和管理的制度,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兩者發生“撞車”,那么又該如何規制沖突呢?
企業名稱與商標的沖突
可以歸納為四種類型:
首先,在后注冊商標與在先注冊商標的沖突
根據《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里面說到,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與其在先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告知原告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
但如果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圍或者以改變顯著特征、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冊商標,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此類情況應該是現實中遇到最多的一種有人@你:你的企業名稱已被人注冊成商標丨倩你一個說法,典型案例:九牧廚衛集團申請的“九牧王”被一大批社會公眾及企業進行類似注冊的——有拆分進行注冊的,也有整體設計風格類似進行注冊的……此類商標即使申請成功,后續也會被九牧廚衛公司異議,或者是直接采取其他的法律手段來防止此類侵權現象的發生。
其次,在后企業名稱與在先注冊商標的沖突
由于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已經給出了明確的處理原則——即以“突出使用”和容易使人產生“誤認”為條件。
這類沖突的代表性案例如在晶華寶島(北京)眼鏡有限公司與江西寶島眼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審申請裁定中指出,江西寶島等兩被告公司的成立均晚于晶華寶島公司“寶島”系列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時間,且成立時相應商標已經獲得了較高的知名度,在全國范圍內設立了眾多的直營、聯營店,企業規模、銷售額等在眼鏡行業均名列前茅,所以被判侵權。
另外,在后企業名稱與在先企業名稱的沖突
在此類沖突中,判斷的標準也是在后企業名稱與在先企業名稱是否構成相同或近似,是否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
這一典型的案例原告是中國第一家上市的連鎖超市公司,在全國范圍內擁有眾多門店。作為一個全國性的知名企業,華聯超市無論在商業零售領域還是在特許經營領域都具有很高的聲譽和知名度。
2005年下半年開始,原告發現在江、浙兩省及上海周邊地區陸續出現了以“世紀華聯”作為店招的連鎖型超市。
這些超市不僅在企業名稱中使用與原告“華聯”字號相近似的字號,同時還在店內大量使用與原告下屬門店接近的裝飾裝潢,對外銷售原告定牌的產品。
而這些連鎖超市均屬于被告金湖世紀華聯公司的自營或特許加盟店。“華聯”公司將“世紀華聯”公司起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宣判構成不正當競爭。
最后,在后注冊商標與在先企業名稱的沖突
這類沖突的典型案例如:因認為“恒源彩羊”商標的使用構成對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在先使用的“恒源祥”與“彩羊”字號的不正當競爭,恒源祥公司與彩羊公司將相關5被告告上法庭。
造成此類權利沖突發生主要原因是,我國商標申請是向國家商標總局統一進行提交;而企業是在當地工商局進行登記注冊,在企業中包含了縣級行政區劃、企業字號等。
由于工商局每個地區都會分布,數量龐大,所以無法實現資源共享,也無法進行交叉檢索。商標局在商標初審中并不主動審查申請注冊的商標有否與在先企業名稱權發生沖突。
故存在大量與他人企業名稱中字號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被公告的情況,使得通過注冊程序,“合法”使用他人字號的行為大量涌現。
對于此類案件,應注意類似商品辨析是裁判此類案件的基礎。如果構成類似商品且處于同一銷售領域,在后注冊商標沒有搶注惡意,在先企業名稱的知名度又遠弱于在后注冊商標,繼續使用會造成消費者混淆,則在先企業名稱的使用就要受到必要的限制。
現在捋清楚了吧
本文作者 / 頂峰知識產權培訓師 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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