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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提出歐盟商標異議可以基于哪些理由?
A:
歐盟商標異議理由(相對理由)如下:
1.基于沖突的在先申請/注冊商標,或基于沖突的未注冊商標的在先權利:
(1)異議可以基于在先的歐盟商標、在任何歐盟成員國生效的單國商標或馬德里商標;
(2)基于馳名商標(《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
(3)基于申請是由不誠實的代理人提出;
(4)或基于貿易過程中使用的未注冊權利(即,未注冊的商標(如果在一個若成員國法律承認未注冊商標)、商號、作品名稱等)。
此外,在異議程序中可以以商標淡化為理由,前提條件是異議人有知名度較高的在先注冊商標,使用所申請的商標會不公平地利用或損害在先商標的聲譽或顯著性(《歐盟商標法》第8(5)條)。
2.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規定的權利或與之相當的權利(馳名商標)。
3.根據《巴黎公約》第六條之四或類似條款享有的權利(以商標權利人的代理人或其他代表的名義申請商標)。
4.巴黎公約第8條規定的權利或與之相當的權利(商號)(針對后續商標的公司名稱保護的條件和范圍取決于公司名稱被指稱受到保護的成員國的法律)。
5.原產地名稱或地理標志。
應注意異議只能基于相關理由提出歐盟商標異議可以基于哪些理由?,即基于在先權利。不可能對絕對理由,例如商標具有描述性或欺騙性提出異議,應注意惡意搶注屬于絕對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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